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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哪些现象属于思维活动并且说一说是哪..(什么是思维逻辑学)

0 新人999 新人999 2025-02-26 19:0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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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哪些现象属于思维活动并且说一说是哪种思维形式?

 最佳答案:

      1、形成概念、作出判断和进行推理属于思维活动。

      2、概念、判断和推理是逻辑思维的三大基本形式。

生活中哪些现象属于思维活动并且说一说是哪种思维形式?

思维有哪些特点

      思维的特点

      1、概括性

        概括指的是思维活动的速度、灵活迁移程度、广度和深度、创造程序等智力品质的基础。前苏联心理学家鲁宾斯坦认为:迁移就是概括。概括性越高,知识的系统性越强,迁移越灵活,那么一个人的智力和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应越发展。

        2、间接性

        间接性是思维凭借知识、经验对客观事物进行的间接的反应。

        (1)思维凭借着知识经验,能对没有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事物及其属性或联系加以反映。例如,早起时发现院子里的地面湿了,房顶也湿了,就可以判定昨天晚上下雨了。

        (2)思维凭借着知识经验,能对根本不能直接感知的事物及其属性进行反映。思维的间接性使人能够揭示不能感知的事物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3)思维凭借着知识经验,能在对现实事物认识的基础上进行蔓延式的无止境的扩展。假设、想象和理解,都是通过这种思维的间接性作为基础的。例如,制定计划、预计未来,就是这方面的表现形式。思维的这种间接性,使思维能够反作用于实践,指导实践。

什么是法律思维?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主要包括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 是公民就具有的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思维特点有:第一,通过程序进行思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第二,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第三,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即客观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法律思维追求的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第五,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各有何特征?

      直觉思维是指不受某种固定的逻辑规则约束而直接领悟事物本质的一种思维形式。直觉思维具有迅捷性、直接性、本能意识等特征。直觉作为一种心理现象贯穿于日常生活之中,也贯穿于科学研究之中。

        对直觉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直觉是指包括直接的认知、情感和意志活动在内的一种心理现象,也就是说,它不仅是一个认知过程、认知方式,还是一种情感和意志的活动。而狭义上的直觉是指人类的一种基本的思维方式,当把直觉作为一种认知过程和思维方式时,便称之为直觉思维。

        狭义上的直觉或直觉思维,就是人脑对于突然出现在面前的事物、新现象、新问题及其关系的一种迅速识别、敏锐而深入洞察,直接的本质理解和综合的整体判断。简言之,直觉就是直接的觉察。

        直觉思维的特征

        与分析思维比较,直觉思维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征:

        1、直接性,即主体不通过一步步的分析过程而直接获得对事物的整体认识,这是直觉思维最基本和最显著的特征;

        2、快速性,指思维的结果产生得很迅速,这种快速性以致思维者对所进行的过程无法作出逻辑的解释;

        3、跳跃性,在认知过程中,分析思维是以常规的方式按步骤展现的,而直觉思维一旦出现,便摆脱了原先常规的束缚,从而产生认知过程的急速飞跃和渐进性的中断;

        4、个体性,它与思维者的知识经验和思维品质相联系,表现出直觉的个体特征;

        5、坚信感,主体以直觉方式得出结论时,理智清楚,意识明确,这使直觉有别于冲动性行为,主体对直觉结果的正确性或真理性具有本能的信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进一步分析加工和实验验证的必要性);

        6、或然性,非逻辑思维是非必然的,有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表现出直觉思维的局限性。

        直觉思维与分析思维相比虽然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不同,但二者的发生和形成并不矛盾。在一定程度上,直觉思维就是分析思维的凝结或简缩,从表面上看,直觉思维过程中没有思维的“间接性”,但实际上,直觉思维正体现着由干“概括化”“简缩化”“语言化”或“内化”的作用,高度集中地“同化”或“知识迁移”的结果。

        另外还需说明的是,在心理学上分析思维即指逻辑思维,因而直觉思维与分析思维相对,也就是与逻辑思维相对。实际上,形象思维也有常规性和直接性之分。当作者在进行人物、情节等描写的时候,所进行的思维就是有步骤地进行形象的分析和综合的过程,它是属于常规性的;而当作者在审美观察中捕捉形象时,往往又是直接性的。我们这里所说的分析思维是指常规性的体现着一定的步骤或程序的思维,它可以是抽象思维,也可以是形象思维。而直觉思维的对象或结果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形象的。具有直接性质的形象思维,钱学森又将其称为“直感思维”,它是形象思维的一部分。

什么是思维逻辑学

      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的科学,所谓纯粹理念就是思维的最抽象的要素所形成的理念。由亚里士多德创立。

      〔说明〕在这部分初步论逻辑学的概念里,所包含对于逻辑学以及其他概念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哲学上许多基本概念。这些规定都是由于并对于全体有了综观而据以创立出来的。

      我们可以说逻辑学是研究思维、思维的规定和规律的科学。但是只有思维本身才构成使得理念成为逻辑的理念的普遍规定性或要素。理念并不是形式的思维,而是思维的特有规定和规律自身发展而成的全体,这些规定和规律,乃是思维自身给予的,决不是已经存在于外面的现成的事物。

      在某种意义下,逻辑学可以说是最难的科学,因为它所处理的题材,不是直观,也不象几何学的题材,是抽象的感觉表象,而是纯粹抽象的东西,而且需要一种特殊的能力和技巧,才能够回溯到纯粹思想,紧紧抓住纯粹思想,并活动于纯粹思想之中。但在另一种意义下,也可以把逻辑学看作最易的科学。因为它的内容不是别的,即是我们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熟习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同时又是最简单、最初步的,而且也是人人最熟知的,例如:有与无,质与量,自在存在与自为存在,一与多等等。但是,这种熟知反而加重了逻辑研究的困难。因为,一方面我们总以为不值得费力气去研究这样熟习的东西。另一方面,对于这些观念,逻辑学去研究、去理解所采取的方式,却又与普通人所业已熟习的方式不相同,甚至正相反。

      逻辑学的有用与否,取决于它对学习的人能给予多少训练以达到别的目的。学习的人通过逻辑学所获得的教养,在于训练思维,使人在头脑中得到真正纯粹的思想,因为这门科学乃是思维的思维。——但是就逻辑学作为真理的绝对形式来说,尤其是就逻辑学作为纯粹真理的本身来说,它决不单纯是某种有用的东西。但如果凡是最高尚的、最自由的和最独立的东西也就是最有用的东西,那么逻辑学也未尝不可认为是有用的,不过它的用处,却不仅是对于思维的形式练习,而必须另外加以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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