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久转永久合同
最佳答案:
一般情况下,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永久合同。但在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如某些地区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八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等特殊情形也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在一个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得签订永久合同不会被辞退了?
我来回答: 首先没有你说的永久合同不会被辞退,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你所说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取得: 连续两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再一次签订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 工作满10年的; 双方在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时协商签订唔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护身符,最好是拥有过硬的技术。 希望可以帮到你。
国企员工工龄多长能签终身合同?
国企公司没有什么终身合同,只有最长十年和无固定期合同。而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连续签约三次以上的老员工才能享受这样的待遇,一般企业员工都是三年,五年,十年和无固定期。现在企业员工合同都是双方选择,自愿签约的模式。
劳动合同到期多长时间视为永久
劳动合同期满即应用工满一年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有视为永久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形,但依然可以按照法定情形解除,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少了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合同终止条件,其它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没有区别。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继续用工是新的劳动关系,应当续订合同。继续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从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多长时间视为永久
劳动合同期满即应用工满一年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有视为永久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约定合同终止的情形,但依然可以按照法定情形解除,相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少了一个“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合同终止条件,其它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没有区别。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继续用工是新的劳动关系,应当续订合同。继续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从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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