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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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中,对于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计算,需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增值税和消费税。对于一般纳税企业,若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若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纳增值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则需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关于消费税的处理,若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其所负担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但若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则所负担的消费税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再按规定抵扣所负担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成本内容包括:一是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二是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三是支付的税费,特别是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针对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这些成本在会计处理中需准确计量和记录,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